1、谁作出?--系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2、向谁作出?--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3、为何要约?--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标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4、如何作出?内容具体而明确。具体指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明确指,内容明确,而非含糊不清。
作出
乙
缔约过失责任
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制
未作出的要约不能生效
合同成立过程
1、由谁作出?--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2、向谁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如何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一个新的要约,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有其他规定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4、何时作出?---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若承诺期间届满后,承诺才到达,为承诺的迟到,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视为一个新的要约。若承诺人在承诺期间作出承诺的通知,但碍于其他原因,通知达到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为承诺的延迟。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受承诺的约束(即该承诺无效)外,视为承诺有效5、为何承诺?--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关注两类情况
原则:①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②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确认书)订立合同的,最后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例外: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种类:《合同法》15条: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意思表示等均为要约邀请。例外,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的,视为要约
概念: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原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悬赏广告 根据司考出题人意思,将悬赏广告定性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单方允诺),但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该单方允诺行为附有条件(所附条件是相对人完成其指定行为),条件成就时,单方允诺行为生效,产生一个单方允诺之债。悬赏人有义务履行该债务,支付报酬。注意两个问题:1、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的存在的或者完成指定任务的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报酬请求权不受影响。2、两人以上完成指定行为时的报酬请求权。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两个以上的人先后完成指定行为,仅最先完成的人有报酬请求权,但悬赏人善意的向最先通知者(而非最先完成者)支付报酬的,悬赏人向最先完成者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另一种是两个以上的人同时或者共同完成指定行为,由他们共同取得报酬(平分),但悬赏人善意的向最先通知者(而非最先完成者)支付报酬的,其其他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
关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参考买卖合同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1、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想怎么约就怎么约)2、若当时人没有约定的,或者要约人没有确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则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只有标的和数量,切记!买卖双方就标的和数量达成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
承诺的构成要件
具体
区分
要约的构成要件
未生效的要约,被撤回的要约,被撤销的要约均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1、要约系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作出的要约不能生效。2、对不特定人作出的要约(如自动售货机),自作出时生效。3、对特定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4、对特定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5、要约生效前,可撤回要约,撤回的要约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6、要约生效后,可因撤销等原因失效,失效的要约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
原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例外: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订立书面合同的,合同自最后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摁手印时成立。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3、当事人约定签订确认书的,自最后一方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摁手印时合同成立。通说还认为,双发隔地签订确认书的,经签字的确认书相互送达后,合同成立
承诺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天条规定。原则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该广告或者宣传资料应定性为要约。1、广告和宣传资料说明和允诺的对象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2、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3、该说明和允诺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承诺的达到或了解
要约的撤回-----生效前反悔叫撤回 1、撤回的意义:撤回要约的效力时阻止要约生效。 2、撤回的时间:要约生效前 3、方法:撤回要约,具体是两个要求,一是发出撤回的通知,二是撤回的通知要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要约的生效 1、生效的意义: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取得承诺的资格。记载,承诺的对象始终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2、生效的时间:A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到站的公交车),一经作出就生效。B对特定人的要约,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第二种,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到达的含义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受要约人具有知悉的可能性,至于是否知悉,在所不问。
例外
要约
1、仅受要约人享有承诺的资格。2、承诺须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3、承诺的对象只能是正在生效的要约。4、原则上,承诺自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有例外)
合同成立的时间
要约的失效 失效的意义:受要约人丧失承诺的资格 失效的原因: 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承诺期限届满,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拍卖中,竞买人的要约因出现更高的出价而失效, 5、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仅适用于向特定人发出的 要约,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不适用)
承诺期限的确定
要约的撤销-----生效后反悔叫撤销 1、撤回的意义:A要约撤销后,要约失去夏利,相对人丧失承诺的权利。B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撤回的时间: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 3、方法:撤销要约,具体是三个要求,一是发出撤销的通知,二是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相对人。三是要约要属于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规定了三种不可撤销的要约: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B明示要约不可撤销,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合同的成立
合同主要条款与合同的成立
要约的达到或了解
甲
承诺的对象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1、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的,依照该期限2、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双方又没有约定的。分情况,一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应“即时”承诺。所谓的“即时”即客观上可能的迅速。二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该合理期限的起算: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邮戳)或电报发出之日或传真到达之日等开始计算。
承诺的撤回 -----承诺发出,合同成立前反悔叫撤回 1、撤回的意义:阻止承诺生效,合同未成立。 2、撤回的时间:承诺发出,合同未成立前 3、方法:撤回承诺,具体是两个要求,一是发出撤回的通知,二是撤回的通知要先于承诺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注意: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因为承诺生效后,合同就成立了,此时,如果要“干”掉合同,只能解除或者撤销合同了。
承诺的生效-- 承诺生效的时间因承诺的方式不同而不同: 1.以对话方式承诺。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没有约定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应即时承诺,要约人“了解”承诺内容时,承诺生效。 2.以非对话的通知方式承诺。以非对话的通知方式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所谓“到达”,指到达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内,要 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要约人事实上是否知悉,在所不问。 3.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的,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承诺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承诺自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生效。 4.意思实现。当事人以非对话方式订立合同,且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承诺的,自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所作出的“承诺的行为”,通常是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在工地上开始施工等。 5.以单纯的沉默作出承诺。缔约当事人双方事前约定承诺可以沉默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任何表示的,视为作出承诺,承诺期间届满之日为承诺生效之日。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合同成立的地点
1、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2、违反该义务时得法律后果是:对方若该条款已经订入合同,成为合同的内容,则对方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撤销后,该格式条款无效。3、若该未提请注意的格式条款还具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事由的,该格式条款自始无效。
要约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