⑥第五章 抵押(二)
2016-08-02 17:18:4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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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抵押(二)主要探讨了抵押权的实现和保护。当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以实现债权。同时,本章也详细阐述了抵押权的保护机制,包括抵押权的设立、转让、消灭等环节的法律规定,以及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介绍了抵押权的优先性和追及性,即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或财产清算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且抵押权可以追及到抵押物的所有权益。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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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实现抵押权
顺序:费用--利息--本金
顺位
已登记先于未登记
均登记看顺序
顺序相同按比例
均未登记按比例
顺序变更
权利可放弃
不能影响其他人
共同担保下的弃权与免责
先后到期
无论谁先到期,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必须保障
最高额抵押
确定债权
不可能再借时
无约定期限或不明:满2年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部分债权转让
最高额抵押权不转让
动产的浮动抵押
主体为企业、个体、农业生产者
书面协议、工商登记
行使抵押权不影响正常经营
【注】动产浮动抵押,不管是否登记,均不得对抗
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
买受人。记①合理对价②已交付
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
买受人。记①合理对价②已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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