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周交通事故赔偿案
2016-11-25 11:52:1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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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周交通事故赔偿案是一起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据了解,张伟周在驾驶车辆时与另一名驾驶员发生了碰撞事故,导致其受伤并需要接受治疗。经过调查和证据收集,法院判决被告方需向张伟周支付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赔偿金。该案引起了广泛关注,也提醒了人们在驾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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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一、关于原告是否有向被告继续追偿的权利
1、《民事调解书》无继续追偿的约定:
调解书内容:(1)原告诉求包括护理费、后期医疗费等共计828199.64元。(2)法院查明:张伟周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分公司有限公司建水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10万元)、不计免赔等险种。
调解结果:(1)交织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包括误工费、后期医疗费、后期护理费等多项共计122000元;(2)扣除张伟周之前垫付的医疗费、门疹治疗费和轮椅费共127300.06元+张伟周车修理费6308元外,张伟周再支付原告医疗费、后期治疗费、后期护理费等共计105000元。以上调解金额共计约:
结论:调解书中关于后期治疗费和后期护理费没有关于分期支付或者先行支付5年或几年的约定,也没有写明若干年后原告可以再起诉发生的费用,从字面在看来,该调解书的调解内容是终局性的,原告没有再次起诉继续追偿的权利。
2、核实??? :看《庭审笔录》和卷宗中其他材料(调解协议等)是否有关后期治疗费、后期护理费分期支付的约定?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类似《民事判决书》有关于分期支付后期治疗费、后期护理费3-5年的,且均会在判决书明确写明分期支付时间及以后原告以后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再追偿的权利——尚未找到再次起诉的判决???
结论:本调解书已经生效,调解书和庭审笔录中均没有关于后期治疗费和后期护理费分期支付的约定。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无权再对已经在调解书中明确约定已经支付完毕的费用重复提起诉讼。
二、关于原告起诉各项赔偿金额问题(张伟周承担主要责任)
1、后期治疗费
每年3000元*10年*70%=2.1万元
驳:3000元/年*60%*5年=9000元(按6成责任、5年计算)
2、后期护理费
核实???:原告主张:10年*4133元/月*50%*12个月*70%=173586元(计算基数详?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不详?)
驳:
法律依据:(1)《人损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按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6830元计算:6830*5*60%=20490元
2、按2015年农民人均线纯收入8242元:8242*5*60%=24726元
3、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229元计算:34229*5*60%=102687元
4、201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6373元计算:26373*5*60%=79119元
5、按201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7675元:17675*5*60%=53025元
4、按估计护理3000元/月计算:3000*12*5*60%=108000元
5、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067元计算:46067*5*60%=138201元
8、50元/天:50*365*5*60%=54750元
9、按80元/天:80*365*5*60%=87600元
10、按100元/天:100*365*5*60%=109500元
11、按120元/元:120*365*5*60%=131400元
核实???:需要当事人配合,现场查看原告这些年身体恢复情况,如有较大好转,则申请重新鉴定伤残、后期治疗等。
三、保险公司责任
1、交强险:目前看来第一次已经足额赔付12.2万
2、核实???商业险:是否投保?合同?确定赔付比率或者金额?核实???:《调解书》提到张伟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10万元),张伟周共计向原告支付了232300.06元,是否向保险公司申请报了第三者责任险的10万元?如果已报销过,则保险公司再无赔偿的依据。
四、(1)如果第三者险只是10万限额,而张伟周已经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销过,则商业险再无赔偿;(2)如果没有申请过,则商业险的时效可能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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