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计价规范
2017-03-16 08:48:05 0 举报
AI智能生成
2013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术语
工程量清单BQ
招标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
措施项目
项目编码
项目特征
综合单价
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风险费用
工程成本
单价合同
清单计价
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出约定条件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总价合同
施工图预算
承包人预算,除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即最终总价
清单计价
除设计变更、工程量偏差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即最终总价
成本加酬金合同
分类
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
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
成本加奖金合同
适用范围
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不可能进行进行竞争性的招标合同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人
时间特别紧迫,来不仅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如抢险、救灾工程
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指数
工程变更
工程量偏差
暂列金额
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
由发包人用于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
其他用于该工程并由发承包双方认可的费用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完成发包人工程合同范围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总承包服务费
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进行发包,要求总承包人协调服务
发包人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
总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
环境保护费
文明施工费
安全施工费
临时设施费
索赔
现场签证
提前竣工(赶工)费
误期赔偿费
不可抗力
缺陷责任期
质量保证金
费用
利润
企业定额
规费
税金
单价项目
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组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
总价项目
夜间施工增加费
总承包服务费
规费
工程计量
工程结算
期中结算
终止结算
竣工结算
最终结清
招标控制价
投标价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预付款
进度款
合同价款调整
竣工结算价
工程造价鉴定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价
交货方式
交货地点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但在合同价款支付时,应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供货人
品种
规格
数量
供货时间
质量证明文件
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工程量清单编制
招标控制价编制
投标报价编制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的支付
索赔与现场签证
合同价款的调整
竣工结算的办理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
首选
施工图预算
不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可选
工程造价的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
夜间施工费
二次搬运费
冬雨季施工费
大型机械进出场设备及安拆
施工排水
施工降水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其他项目费
暂列金额
暂估价
材料暂估单价
工程设备暂估单价
专业工程暂估单价
计日工
总承包服务费
专业工程(统一管理)
1.5%
专业工程(配合服务)
3%~5%
材料、设备
1%
规费
社保费
住房公积金
工程排污费
税金
增值税
城乡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计价风险
承包人
完全承担的风险
技术风险
管理风险
有限度承担的风险
市场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
5%
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
10%
完全不承担的风险
法规风险
政策风险
发包人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人工成本费调整
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由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调整
招标控制价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必须编制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预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招标控制价公布后的5天内
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2D
>3%
责成改正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相应延期
10D内完成复查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合同价款调整
法律法规变化类
工程变更类
工程变更
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
工程量偏差
计日工
物价变化类
物价变化
暂估价
工程索赔类
不可抗力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误期赔偿
索赔
其他类
现场签证
其他约定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合同价款调整(进度款)与周期规定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
14天内承包人提交
14天内发包人核实
有疑问,提出协商意见
不能达成一致的,一般要继续履约,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未按时提交
应视为无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
14天内发包人提交
14天内承包人核实
有疑问,提出协商意见
未按时提交
应视为无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的, 应按照省级或行业部门的规定调整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
7天内发包人核实
(发包人认为需要现场计量核实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均同意,签字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核实结果
法波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只是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承包人不认可发包人核实的计量结果通知
7天内承包人提书面意见
7天内发包人复核
有异议的
工程变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适用于变更项的
采用项目单价
工程量偏差>15%
工程量增加
S=1.5Q。*P。+(Q1-1.15Q。)*P1
P1
公式法
P。<P2*(1-L)*(1-15%)
P1=P2*(1-L)*(1-15%)
P。>P2*(1+15%)
P1=P2*(1+15%)
P2*(1-L)*(1-15%)<P。<P2*(1+15%)
P1=P。
S=调整后的结算价
Q1=最终工程量
Q。=招标清单项工程量
P1=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已标价清单项综合单价
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工程量减少
S=Q1*P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
参照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
承包人综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项目单价,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乏的
承包人综合调查提出变更项目单价,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变化按照有关规定计取
措施项目(单价)
措施项目(总价)
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
计日工
计日工报表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其他要求和凭证
实施结束后
24小时内承包人提交
2天内发包人确认
逾期未确认和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
物价变化
材料、工程设备单价超过5%时,调价
暂估价
材料、工程设备
依法必须招标的
总承包人招标
发包人审批招标文件,可派员评标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
承包人采购
发包人确认价款
专业工程
依法必须招标的
总承包人不参与投标
总承包人招标(费用自负)
发包人审批招标文件,可派员评标
总承包人参与投标
发包人招标(费用自负))
同等条件,总承包人优先中标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
不可抗力
发包人承担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云之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
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施工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各自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结算款)
压缩工期超过工期定额20%,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赶工费用
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设备费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复工的,发包人要求赶工的
误期赔偿(结算款)
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
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车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经通过了竣工验收,且竣工接收证书标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索赔(进度款)
正当理由
有效证据
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发包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工程各项有关的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现场签证
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技术来记录
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工程现场气候记录
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
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政府部门的规定
约定的程序
28天内承包人
索赔意向通知书
28天内承包人
索赔通知书
(索赔持续影响的)
承包人
延续索赔通知
索赔事件结束后的
最终索赔通知书
28天内发包人
答复承包人(费用或工期延期)
承包人接受的
承包人不接受的
逾期视为放弃或认可
一揽子索赔
承包商的报价是合理的
实际发生的总成本是合理的
承包商对成本增加没有责任
不可能采用其他方法计算出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
竣工结算后,承包人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的发生的任何索赔
在提交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最终结清时终止
赔偿诉求
延长工期
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约的违约金
反索赔
反索赔诉求
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
要求承包人承担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现场签证(进度款)
7天内承包人
现场签证报告
48小时内发包人核实
逾期视为认可
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
承包人擅自施工,费用自负
除非发包人书面追认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报价确认
内容
时间
地点
原由
事件后果
如何处理
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台班的数量和单价
暂列金额
由发包人掌握
余额归所有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没有要调整措施项目费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的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采纳有利于承包人的取价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采纳不利于承包人的取价
合同价款的支付
预付款
包工包料的工程10%~30%(扣除暂列金)
重大工程按年度计划逐年预付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的任一充分条件
签订合同
提供预付款保函
7天内发包人核实
预付款支付证书
7天内支付预付款
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
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通常约定承包人完成签约合同价款的20%~30%时,开始从每一期进度款中按一定比例扣除
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
安全文明施工费
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
其他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
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进度款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按月结算与支付
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结算
合同工期两年以上的工程
年度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分段结算与支付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总价项目/合同
进度款支付分解
按照计量周期平均支付
按照百分比支付
按照关联性支付
甲供材料金额
按照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中扣除
现场签证和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金额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
60%~90%
计量周期的7天内承包人
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以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本周期已完成的单价项目的金额)
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14天内发包人审核
核实
进度款支付证书
无异议的部分
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逾期未回复视为认可
承包人催款
14天内发包人支付
逾期未支付
承包人有权获取利息
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仍未支付的
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现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
发包人有权修正
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竣工结算与支付
执业质量鉴定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条件
编制、复核依据
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
工程合同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投标文件
其他依据
索赔、现场签证在其他项目费中体现
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照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依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应予认可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
有异议
承包人应在收到审核意见后的28天内再次提交
发包人应在28天内予以复核
发承包双方无异议
7天内签字
对无异议的部分
不完全竣工结算
有异议的部分
协商
合同争议
发包人逾期不提意见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
承包人逾期不确认或者提出意见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
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
提交承包人复核
14天内将意见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
工程造价咨询人再次复核
对发承包人(或委托)的专业人员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提出具体的不同意见,均应签名确认
发包人拒不签认的
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重新核对
承办人拒不签认的
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工程质量争议
已竣工验收或已经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
按工程保修合同执行
竣工结算办理
已竣工未验且实际未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
有争议的部分
经检测鉴定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质量合格
质量有问题,应经修复处理合格后
无争议的部分
承办人应根据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7天内发包人予以核实
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14天内支付竣工结算款
不予核实/签发证书
视为认可
发包人逾期支付竣工结算款
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催告
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
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
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
质量保证金
比例
5%以内
在缺陷责任期(24个月以内,可取6个月、12个月、24个月等)期满后
承包人全部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
全部退还
承包人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
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的余额退还
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最终结清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交
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发包人异议
承包人再次提交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争议的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4天内予以核实
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14天内支付最终结清款
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
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并有权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
未在约定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
视为认可
优先受偿权
条件
6个月
自竣工或者合约的竣工之日算起
不得对抗已支付大部分房款的买受人
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受到的损失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协议解除
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
赶工补偿费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其他任何合理费用
承包人违约
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价款
28天内核实承包人已完成的合同价款、施工进度计划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款、承包人违约金和反索赔
28天内双方予以确认,办理结算
如果有,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补差额给发包人
不能达成一致的
发包人违约
28天内核实承包人已完成的合同价款、施工进度计划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款、发包人违约金和索赔
发包人核实后应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
不能达成一致的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总监理/造价工程师暂定(14D/14D)
工程质量
进度
价款支付与扣除
工程延期
索赔
价款调整
暂定结果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10D)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
书面解释或认定
协商和解
和解协议
调解(争议调解人)(28D/28D)
调解书
仲裁(仲裁协议)
仲裁书
诉讼(起诉书)
判决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不受理起诉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起诉
工程造价鉴定
一般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胜任判定10D
工程造价咨询人依法出庭接受质询
取证
自行收集
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
现场勘验
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
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
拍照或摄像取证
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的专业工程计价文件和方法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书
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明确的鉴定结论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宜
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计价资料
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
书面形式
挂号、特快专递、电子传输
发承包双方/现场管理人员互相且相对抄送
复印件加盖章
特快专递、公证方式送达
拒签方承担工期和费用增加
计价档案
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5年
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归档文件及其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
向接受单位一间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应签字、盖章后方可移交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人工
造价信息
价格指数
机械台班
材料、工程设备
δP=P。[A+(B1*Ft1/F01+B2*Ft2/F02+...+Bn*Ftn/F0n)-1]
P。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工程量的金额
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算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人工
造价信息
机械台班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机械使用费系数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
材料、工程设备
低于基准单价
跌
从低
涨
从高
等于基准单价
跌
从低
涨
从高
高于基准单价
跌
从低
涨
从高
承包人应在采购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送报送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价格。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经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计价资料
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
书面形式
挂号、特快专递、电子传输
发承包双方/现场管理人员互相且相对抄送
复印件加盖章
特快专递、公证方式送达
拒签方承担工期和费用增加
计价档案
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5年
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归档文件及其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
向接受单位一间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应签字、盖章后方可移交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报价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