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股东与股权
2016-12-16 15:41:35 0 举报
AI智能生成
股东与股权是公司运营的核心要素之一。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他们通过购买公司的股票来获得公司的所有权。股东的权益主要体现在他们对公司利润的分配权和对公司决策的投票权上。股权则是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通常以股票的形式存在。股权的大小决定了股东在公司中的话语权和收益权。股东可以通过参与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投票表决。同时,股东还可以根据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因此,股东与股权的关系密切,对于公司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第一章 股东
股东资格的特别限制:A.国家公务员被限制B.发起人股东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C.原则上公法人不能进行投资活动D.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临时持有除外)E.境外投资人也有一定限制
股东资格的认定
常态:A.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实质要求)B.名字或名称被载于章程或股东名册(形式要求)C.股东持有出资证明或持有股票D.工商登记(股份公司仅限发起人)
特殊情况:A.履行出资义务或继受股权,但章程或名册未记载——可请求公司记载B.章程或名册未记载,但出资或继受瑕疵——补足,否则被缩股或除名C.履行出资义务或继受股权,但未签发出资证明书或交付股票——可请求公司签发或交付D.履行出资义务或继受股权,但未登记于工商管理机关——可请求登记
隐名股东
1.对公司和其他股东隐名,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资格
2.对公众隐名,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未隐名
情形:①设立时知悉隐名②增资时知悉隐名③受让时知悉隐名④后来知悉隐名的事实
效果(个人观点):①-③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倾向于代理,对于公司应认定为有股东资格;若倾向于信托,对于公司应认定为不具有股东资格。④未经相应程序认可,不具有股东资格
3.对受让人隐名,若受让人也不知隐名事实,则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对受让人主张权利
4.司法解释:A.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有效,除非违反效力性规定B.对公司无效,除非经过半数股东同意C.显名股东处分股权,善意人的权利受保护D.显名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瑕疵出资责任
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的封闭:指公司为了确定行使股东权的股东而在一定时期停止股东名册的记载
基准日的确定:A.公司章程B.董事会决议(需公告)
第二章 股权
股权的概念: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不直接享有公司财产权(股权平等指基于股份量或出资额的平等而不是人头数的平等;公司资产受偿顺序:债权优于股权)
股权与有关权利的比较
公司财产权
公司财产权来源:A.股东出资B.公司积累的财产
联系:股东只有让渡原属于自己的财产权才能取得股权;公司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是以赋予股东股权为对价
区别:A.股权的权利主体是股东,公司财产权的权利主体是公司B.股权由股东支配,公司财产权由公司(机关)支配,即股东不能直接行使公司财产权C.股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公司财产权是所有权、知识产权、债权等的统称
物权
社会关系不同:股权——相对关系(对公司,不能直接支配公司财产),物权——绝对关系(对任何人,具有排他性)
性质不同:股权——多为请求权,物权——支配权
内容不同:股权——有非财产内容(如表决权),物权——仅为财产
渊源不同:股权——法定+章定+协议,物权——法定
股权的内容: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表决权、知情权、优先认购权、退股权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程序:A.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B.公司认为有不正当目的,可拒绝查询,但应15天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C.股东遭拒绝,向法院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退股权:又称评估权或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指股东会做出严重影响股东根本利益的决议时,股东有权请求回购自己所持股权
前提: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
情形:A.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净资产30%、核心业务资产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行使: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股权变动
变动模式
有限公司——修正的意思主义(指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加上通知公司的事实要件,即发生变动)
1.转让合同一经生效,股权即转让给受让人
2.转让合同双方有义务将转让事实通知公司,如公司对转让有特殊规定,可以提出异议
3.有关股权变更记载、登记的手续既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也不是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4.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是股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股份公司——债权形式主义(指股权变动以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为前提,以交付或登记为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1.记名股票:背书或其他方式转让+载于股东名册
2.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变动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基本过程:(转股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变更+股东名册记载+签发出资证明)—工商登记
外部转让:A.书面通知B.过半数同意(夫妻协商将股权给非具名方,与对外转让的要求一致;以共有财产投资形成的股份公司股权、物权、债权都是共有)
同意的形式:A.股东会决议B.其他书面形式
同意的方式:A.明示:30日内书面答复B.默示:法定期限内不答复C.推定:不同意转让但不购买
过半数的解释;按人头一人一票,不是按资本
对董监高的限制:A.不得超过25%,但若在1000股以下例外B.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C.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D.章程可以做出其他限制)
未经审批的协议效力:属未生效合同;报批义务条款独立于未生效合同,具有生效效力
未经审批的补充协议的效力:A.非重大或实质性变更,有效B.重大或实质性变更,为未生效补充协议(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及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公司合并与分离、股权转让等)
侵害老股东优先权的转让协议,自知道或应知转股1年内应主张优先购买权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限制
对发起人的限制:A.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B.公开发行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非典型变动方式
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规则:A.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B.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权质权设立:A.上市公司股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时设立(需要在结算机构登记的)B.非上市公司股权——工商登记时设立
股份回购
概念: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从股东手中买回自己股份的行为
禁限回购原因:A.逻辑上矛盾,公司持有自己股权,权义主体归一B.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等同于抽回资本C.违反三公原则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可基于下列原因回购股份:①减资;②与持股公司合并;③职工股权激励;④对合并分立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第①②③项须经股东大会决议;第①项应在收购之日起10内注销;第②、④项,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第③项收购的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需以税后利润,并在1年内给职工)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