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公司治理
2016-12-16 17:56:3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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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是指公司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关系。它涉及到公司的决策制定、监督和控制等方面,旨在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并为投资者提供信心。在中国,公司治理的标准和规范由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制定,并且不断完善和发展。例如,上市公司需要遵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确保其合规性和透明度。此外,中国还鼓励企业采用国际通行的公司治理标准,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全球报告倡议组织》。总之,公司治理是保障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因素之一。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第一章 公司治理概述
不同类型公司的治理·公司权力的重心
小型公司:大股东
中型公司:董事会
大型公司:经理层
第二章 公司机关治理
股东(大)会: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出意思决策的机关,是权力机关、必备机关
形式
定期会议
股份公司每年至少2次
临时会议
有限公司: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③监事
股份公司:①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③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股份的股东请求④董事会认为有必要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形式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会议程序
1.召集人
首次或创立大会:有限公司,出资最多的股东;股份公司,发起人
其他会议:董事会(第一顺位);监事会(第二顺位);少数股东(①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②股份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2.通告
有限公司:召开前15日通知,但另有规定或约定除外
股份公司
通知时间要求:A.定期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B.临时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C.无记名股票:召开30日前公告
通知内容: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3.提案(仅限股份公司)
1)提出主体: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
2)提出时间:召开10日前
3)提交对象:董事会
4)提案处理: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5)提案要求:①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②有明确议题③有具体决议事项
4.主持
首次或创立大会:有限公司——出资最多的股东,股份公司——发起人
其他会议:董事长(第一顺位);副董事长(第二顺位);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第三顺位);监事会(第四顺位);少数股东(①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②股份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5.表决比例要求
有限公司:A.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章程规定B.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①修改章程②增减注册资本③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C.特别规定:书面一致可以不召开股东会
股份公司:A.一般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B.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①修改章程②增减注册资本③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6.记录
有限公司:股东签名;股份公司:主持人、董事签名
表决权的行使
基本规则: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但章程可另有规定;股份公司——一股一权
累积表决权: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表决权信托:指在公司簿册上股份登记在表决权受托人名下,从而使股份的表决权暂时但不可撤销地与股份受益权相分离的一种措施(各国立法以前敌视,现在趋向于承认其合法性)
法定要件
1)信托的基本目的必须适当
2)将股份转移给受托人
3)协议有效期不超过法定最长期限(一般低于10年),但可以展期
4)信托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
5)协议必须备份与公司注册办公场所且可由股东及受益所有人检查
经济权利的归属:受托人只享有表决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则属于该股份的受益所有人享有
表决协议:又称集体协议,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之间所达成的联合投票的协议
董事会:指由股东选举或出资人指派的董事组成、执行股东会决议的常设机构
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董事长产生: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职权:主持股东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任期正常情况3年;特殊情况:①届满未及时改选②任期内辞职
会议程序
有限公司:依章程
股份公司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2次,会议召开前10天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可以列席)、经理(强制列席)
临时会议: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1/3以上董事③监事会④上市公司特殊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
表决
表决规则
A.一般规则:一人一票
B.特殊规定:董事长在反对与赞成票相等时有权多投一票——仅见于《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93
C.表决方式:董事不能采取无记名投票——因董事要对决议承担责任
表决权代理:只能委托其他董事代理(仅指股份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外延
1.经理(总经理、总裁、CEO)
2.副经理(副总经理、副总裁)
3.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部长、CFO)
4.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5.章定人员
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定机关,法定必备机关,独立于董事会(与董事会地位平行)
职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对董事、高管提取诉讼
任期:3年
成员构成
普通公司:股东代表+职工代表(不少于1/3),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委派+职工代表(不少于1/3),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委从监事中指定
会议程序
定期会议:有限公司每年至少1次,股份公司每6个月至少1次。临时会议由监事提议
有限公司:主席召集和主持(第一顺位),半数以上监事推举(第二顺位)
股份公司:主席召集和主持(第一顺位),副主席(可以设)召集和主持(第二顺位),半数以上监事推举(第三顺位)
决议:经半数以上
法定代表人
越权代表
(一)违反法律限制——属效力待定行为
(二)违反章程——对善意第三人无对抗效力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独立董事:来源于公司外部且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的非执行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至少包括1/3独董,独董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董)
提名: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决定: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但连任不超6年
撤换: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重大交易特殊决议规则
重大交易: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交易时间:1年内
决议权限:股东大会
决议比例: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董监高任职资格
董事资格: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下限18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此外,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F117|4
第三章 受信义务
注意义务:勤勉尽责
忠实义务
第四章 治理冲突的弥合与救济
瑕疵决议类型
可撤销决议:1.召集程序瑕疵(A.董事会召集股东会决议本身有问题,导致股东会决议瑕疵B.由无权召集人召集的会议C.通知瑕疵D.对目的事项之外事项所作决议)2.决议方法瑕疵(如无表决权之人所作决议)3.显失公平4.内容违反章程
可撤销之诉的治愈
1.可因全体股东出席而得以治愈(但并不必然)
2.因过诉讼时限治愈
无效决议:内容违法
无效决议的治愈
1.从传统民法理论而言,不能治愈
2.但因公司法的关联利益比较复杂,各国立法倾向可以治愈(如德国,若在较长时限内未提起无效之诉,视为自动治愈)
不存在之决议:因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存在重大瑕疵,致使决议本身无法认可(1.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者伪造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而召集股东会议2.由依不存在决议被选任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上通过的召集决议而被召集的股东会议的决议3.无召集权限者召集会议4.部分股东在正式会议之外另行召开的会议5.根本没有召集股东会,制作虚假的股东会议记录)
确认不存在决议的治愈:这类瑕疵决议经较长时限未提起诉讼,视为自动治愈
瑕疵决议诉讼程序(域外做法)
诉讼主体
1.原告:限于与决议有最大利益关系者 ,一般限于股东、董事、监事
2.被告:公司
起诉期间:一般都规定起诉期间,但对于决议无效之诉,尚存争议
公告:一般要公告,让利害关系人周知
担保:为避免恶意诉讼,常要求原告提供担保
诉的合并
1.对同一决议提起数个无效之诉、可撤销之诉或确认不存在之诉,法院应合并审理
2.对同一决议分别提起无效之诉、可撤销之诉或确认不存在之诉,法院应合并审理
不得和解:因涉及团体利益,不能随意处分,不得和解
判决效力
1.效力:具有对世性
2.溯及力:对内部人有溯及力,对善意外部人无溯及力(如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决议)
我国对瑕疵决议的规定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4.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派生诉讼
含义:别名代表诉讼、代位诉讼、衍生诉讼;指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不能起诉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诉权归于公司,结果归于公司)
情形:1.公司管理层重大过失导致公司损失,如较低价格出售公司重大资产2.浪费公司资产:不合理的巨额捐赠3.自我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董事向公司出售资产4.涉及关联交易5.没有贡献的人却有过高管理报酬6.将公司机会据为己有
当事人
原告:1.有限公司,股东即可2.股份公司,同时符合A.持股时间连续180日以上B.持股比例:单独或合计占股1%
被告:1.董事2.高管3.监事4.他人
前置程序
一般情况:向监事(会)/董事会(执行)请求之后
1.被请求方拒绝起诉
2.收到请求30日内未起诉
特殊情况:立即起诉,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情况紧急
2.不立即起诉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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