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 公司变更
2016-12-16 19:37:3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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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是指公司注册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改变等 。当公司因为某些原因需要变更这些内容时,就需要进行公司变更登记。这一过程通常包括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新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等。在完成这些步骤后,公司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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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一章 合并
合并方式
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1.吸收: A+B=A,B解散
2.新设: A+B=C,AB均解散
现金合并与易股合并
1.现金合并,指被兼并公司的某些股东被要求接受现金而退出公司
2.易股合并,指被兼并公司的股东接受存续公司的股份作为合并的对价
合并的法律后果: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合并程序
1.订立合并协议
2.董事会决议
3.股东会决议
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对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
6.债权人异议权
7.办理合并登记手续
合并中利害关系人保护
债权人异议权
含义: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公司应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成立要件
1.构成危害说:即只有合并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危害,才享有异议权。如法国、意大利
2.无条件说:只要合并,就有权提出异议,公司就要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如日本和我国
不适当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的后果,主要有三种立法例:
1.不得对抗异议债权人
2.合并只对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无效(可以提出合并无效之诉)
3.异议申请有阻止合并实施的效力
少数股东的保护
(一)合并表决权(股东会)
(二)评估权
合并/分立无效:指合并/分立行为违反效力性规定而无效
合并/分立无效之诉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合并/分立无效之诉
当事人
原告:股东、债权人、董事、监事及清算人(后三种有些国家法律规定)
被告:存续的或新设的公司
诉期:被认为是除斥期间,一般为6个月
无效判决的溯及力:对合并/分立期间的行为无溯及力
第二章 分立
分立方式:存续分立:A=A+B解散分立:A=B+C
分立程序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会决议
3.分立计划或分立协议
4.财产分割即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6.办理分立登记手续
利害关系人保护
债务分担
1.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但分立前与债权人另有书面约定除外
少数股东的保护
(一)合并表决权(股东会)
(二)评估权
第三章 其他变更
重大资产出售
概念:指公司非依营业常规将其全部或是实质性资产出售给另一家公司的行为
一般规范(各国做法):必须经股东会同意,应赋予异议股东评估权
债务承担:一般购买重大资产的公司不应对出售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以下几种情况例外
(一)默示责任承担协议
(二)欺诈性转让:如向出售公司股东支付对价
(三)购买公司实际上是出售公司的延续:如出售公司的所有人设立新公司购买其资产并继续营业
(四)事实合并:购买公司全盘接受了出售公司的组织、管理、人事等,出售公司股东获得股票
资本变动
增资
增资方式
1.增加票面价值(股份公司)
2.增加注资本额(有限公司)
3.发行新股
4.债转股
增资程序
1.股东(大)会决议:有限公司,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2.变更登记
减资
减资方式
1.减少票面价值
2.减少出资或股份数额
减资程序
1.股东(大)会决议:有限公司,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告债权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并在3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
4.债权人异议: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45日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5.变更登记
修改章程
修改主体:股东会,特殊情况不需经过股东会,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的章程变更
决策要求
1.有限公司: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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