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一般原理(下)
2017-01-05 10:08:3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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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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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4.8 合法/违法行政行为
(一)合法行政行为
1、主体合法(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
2、权限合法(遵守事项、地域、时间管辖权的限制,遵守手段、程度、条件上的限制)
3、内容合法(符合法定范围和幅度,内容明确具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4、程序合法
(二)行政行为违法
0.采用按照国外行政法的理论和行政判例。中国没有相关行政诉讼法规定
⒈明显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从成立之日起无效,为绝对无效—如拒不说明理由的行政处罚等
⒉一般的违法行为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可通过法定程序撤销,也可确认违法并补救,为相对无效
⒊对行政行为的内容没有影响的轻微程序违法可以忽略不计
4.9 无效/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一)无效的行政行为
1、概念
指法律规定的自行政行为作出时起就自始不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
一般是指法律规定的明显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
2、法律后果
1、自成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没有服从的义务
2、但我国在制度上并没有就绝对无效的行政行为加以规定
(二)可撤销(相对无效)行为
1、概念
对于一般违法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只能通过撤销程序才能使之归于无效
2、法律后果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违法行政行为将如同合法的行政行为一样发生法律效力
4.10 行政行为撤销、废止及限制
(一)撤销与废止的区别
行政行为的撤销
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经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使其自始无效
行政行为废止
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因不适应事后形势的变化而必须由行政机关依法消灭其效力的情况
(二)撤销权、废止权的限制
1)、行政行为撤销规则
(1)对不利行政行为(附负担的行政行为)的撤销,在法定撤销期限内(我国尚无规定)不受限制
(2)对行政行为作不利于相对人的撤销,必须对信赖保护原则、法的安定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加以权衡
2)、救济程序外的撤销
1、期限
2、相对人或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3、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撤销内容,以及撤销是否有实际意义
4、行政行为的类型(如涉及人身权还是财产权)
5、正当的程序
3)、行政行为废止权的限制
1、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遵循正当的程序
3、必须符合比例原则
4、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5、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
4.11 违法性的继承/瑕疵补正
(一)违法性的继承
1、如果连续发生行为相互关联,追求并完成同一效果,或为手段与目的关系,先后行为违法与合法性继承
2、我国现行法尚未明确承认违法性的继承
(二)行政行为瑕疵补正
1、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即违法,可分为明显轻微瑕疵、一般瑕疵和重大明显瑕疵。仅明显轻微瑕疵可补正
2、明显轻微的瑕疵指明显轻微的程序和形式瑕疵,且没有损害当事人的实体合法权益,及同一行为的反复
4.12 行政程序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所构成的行政行为的过程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其一是政府信息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包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其二是行政程序中向特定当事人的公开
2、公众参与原则
受行政程序结果影响的人应当充分而有意义地参与到行政过程中来,并对行政决定的作出产生影响
3、公正原则
如(1)回避 ;(2)禁止单方面接触 ;(3)听证权 ;(4)受告知权;(5)说明理由义务
4、效率原则
如简易程序的设置,时效制度
4.13 正式听证程序的基本规则
1、法律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都规定了听证程序
2、基本规则
(1)在合理的时间之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2)内部职能分离
(3)公开进行
(4)回避的规则
(5)质证与辩论的规则
(6)根据听证笔录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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