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2019-09-09 11:17:55 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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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CPA税法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税法总论<br>
税法概念<br>
税收、税法、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决定
税法原则<br>
4项基本原则
“公法实效”<br>
6项适用原则
“四优先,两溯及”
税法要素<br>
纳税义务人
纳税主体:法人和自然人
纳税人和负税人可能不是同一个
税率
比例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br>
与数量有关,和价格无关
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
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br>
税收立法机关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
4个暂行条例
法规
规章
税收立法程序
4个阶段
提议、审议、通过、公布
现行税法体系
没有基本法
税收程序法<br>
税收征管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br>
税收执法<br>
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税务系统
海关系统<br>
关税、船舶吨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br>
税收收入划分
全归中央<br>
消费税、证券交易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br>
全归地方<br>
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br>
中央与地方共享
税务权利与义务<br>
国际税收关系
国际重复征税<br>
产生的情形
属人与属人之间、属地与属地之间、属人与属地之间
国际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协作
BEPS公约<br>
增<br>值<br>税<br>法
增值税相关概念
对增值额征税
特点<br>
税款抵扣制度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框架<br>
一般规定<br>
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br>
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br>
销售劳务<br>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br>
对不动产是修缮,属于建筑服务<br>
销售服务<br>
10%税率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建筑服务、<br>转让土地使用权、<b>销售不动产</b><br>
基础电信服务10%,增值电信服务6%<br>
6%税率<br>
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br>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br>
租赁服务10%或16%<br>
16%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销售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br>
特殊规定<br>
特殊项目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br>
打包资产重组<br>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特殊行为<br>
视同销售
8项<br>
委托销售、代为销售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br>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股东、无偿赠送<br>
3项
无偿提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br>
混合销售<br>
既卖货又卖服务,且有从属关系
按货物或服务税率
区别兼营行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
划分标准
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
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br>
一般纳税人<br>
自然人不能登记为一般纳税人<br>
小规模纳税人<br>
一般纳税人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税率与征收率
基本税率16%<br>
低税率
10%
生活必需品(粮农、水、天然气等)、文化类产品(图书、音像制品等)、农业生产资料类(农机、饲料等)、二甲醚<br>
6%
转让补充耕地指标
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项服务<br>
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br>
实际承运人——零税率,承运经营者——免税
征收率
3%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为3%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销售自产的货物,如自来水<br>
提供教育辅助服务、非学历教育、公共交通运输、电影放映、仓储、收派服务等可选
建筑服务中的老项目、甲供、清包可选(销售电梯的安装服务也适用)
进口抗癌、罕见病药品,销售抗癌、罕见病药品可选
非企业单位一般纳税人提供信息技术、鉴证咨询等服务可选<br>
5%
不动产出售<br>
自然人销售住房<br>
一看持有时间,二看房屋区域,三看房屋性质
不动产租赁
个人出租住房1.5%,出租非住房5%<br>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选择差额计税(全额则3%)<br>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br>
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br>
价外费用的税率同销售货物税率
特殊销售方式<br>
折扣折让<br>
折扣销售
折扣后的销售额,但需在发票上分别注明<br>
销售折让
质量问题,可以减去折让额
实物折扣<br>
赠送物品需缴税<br>
销售折扣<br>
不减去现金折扣
以旧换新
新货物销售价格
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价款(差额)
还本销售
货物销售价格
包装物押金<br>
包装物销售收入<br>
计入货物销售额<br>
租金收入<br>
计入价外费用
转换为不含税再计入销售额
押金收入
啤酒、黄酒和其他
未逾期且≤1年
不计税
预期或>1年
计入销售额
啤、黄之外的酒
计入销售额
贷款服务<br>
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
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
经纪代理服务<br>
航空运输企业
减去机场建设费和待售其他航司客票的价款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融资性售后回租<br>
不含本金-两利
一般融资租赁
含本金-两利一税
旅游服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不动产
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一般计税)<br>
转让不动产
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br>(2种情形)
先看市场价
再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成本×(1+成本利润率)
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
以票抵税<br>
计算抵税<br>
进项税额=买价×10%或12%
售出货物16%税率,进项就为12%
烟叶<br>
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20%)<br>
进项税额=(实际支付的价款+应纳税额)×扣除率(一般12%)
核定扣除
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
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打包重组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分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第一年60%,第二年40%
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br>
购进货物、设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
收费公路通行费
高速公路——3%,一级二级公路——5%
不得抵扣
4个专门用途
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免税
买入或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兼用时可以全额抵扣
兼用的有形动产按比例计算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用途,都可以抵扣
4个非正常损失
5种服务
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br>
净值×适用税率
进项税额转出
原税法、成本法、公式法
农产品
买价×10%或12%
应纳税额
时间确定<br>
销项税额
赊销和分期收款<br>
有合同按合同,无合同按发出货物当天
预收货款
发出货物的当天
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
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自建或非自建,预缴和申报两步(p55)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简易计税,自建或非自建,预缴和申报
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无需预缴
个人转让购买的住房
没有预缴,一看时间二看地区三看住房性质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
预缴适用预征率(2%)
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
直接申报
纳税人提供不动<br>产经营租赁服务
一般纳税人
单位
本地
直接申报
异地<br>
一般计税
预缴适用预征率(3%)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住房特殊
减按1.5%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br>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住房特殊
其他个人
不区分本地异地
住房
非住房
含税销售额÷(1+5%)×5%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纳税人<br>
预缴
简易和一般计税都适用3%预征率
一般计税
扣除土地价款后的差额<br>
小规模纳税人<br>
3%预征率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可差额计税的
如劳务派遣、物业管理、销售非自建的不动产老项目
多交税款扣减
先扣减销售额,再扣减应纳税额<br>
资管产品运营业务
管理人为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br>
税额减征<br>
3%减按2%
如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5%减按1.5%
扣缴计税方法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br>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
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率)+(消费税)】×税率<br>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单次交易小于5000元且未满个人年度交易限值26000<br>
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只交70%
出口和跨境<br>业务增值税<br>的退(免)<br>税和征税
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融资租赁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br>
退(免)税办法
“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适用<br>
全出口型企业直接退税
五步退税法
当期无购进免税原材料
剔、抵、限、比、挤(出免抵税额)<br>
七步退税法
进料加工或国内免税料件
剔税抵减额、剔、抵、<b>“限”抵减额</b>、限、比、挤<br>
免退税
外贸企业适用
计税依据×适用退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br>
适用免抵退
抵、限、比、挤
出口免税不退税
出口规定的货物<br>
如避孕药品、古旧图书、动漫软件、来料加工复出口等<br>
视同出口的货物和劳务
如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免税服务(零税率除外)
如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等<br>
出口不免税不退税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b>含增值税</b>金额×10%
税收优惠
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br>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转让著作权、利息收入(国债、统借统还、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等)等<br>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除豆粕之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b>小微企业</b>、供热企业向区民个人供热、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等<br>
即征即退
软件产品、管道运输服务、经批准的一般纳税人融资租赁<br>
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安置残疾人
先征后退
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先征后退50%
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先征后退100%
党派机关报纸和期刊、中小学学生课本等<br>
印刷、制作业务先征后退100%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br>
月销售额5000-20000或每次300-500元<br>
征收管理和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销售不动产——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br>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
零售烟酒、食品、化妆品等;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等
消<br>费<br>税<br>法
消费税基本原理
对特定的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
纳税义务人<br>与税目、税率
征税范围<br>
生产应税消费品<br>
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出料,受托方出工
受托方出料按受托方自制产品征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
海关代征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br>
零售应税消费品
金银铂钻首饰(5%)<br>
超豪华小汽车
初始环节+零售环节(10%)
不含增值税价格>130万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br>
批发卷烟
初始环节(56%或36%+0.003元/支)+批发环节(11%+0.005元/支)<br>
批发企业之间销售不征税
由卷烟批发企业的总机构申报纳税
税目(15个)
烟、酒、高档化妆品(1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15%)、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手表(20%)<br>
税率形式
复合计税
卷烟、白酒
定额税率
啤酒、黄酒、成品油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
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
“换抵投”
消费税——同类最高销售价格;增值税——同类平均价格
白酒的“品牌使用费”
均应并入销售额
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两种情况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
未分别核算
从高税率
成套销售
不管是否分别核算
从高税率
金银首饰的特殊计税依据
带料加工
按同类销售价格;无销售价格——(成本+加工费)÷(1-税率)×税率
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
按实际收取的价款
应纳税额的计算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br>
从价定率<br>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复合计税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定义<br>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受托方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
从价定率<br>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br>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方收回后继续销售<br>
实际售价>受托方同类价或组成计税价格
补缴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组成计税价格
从价定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br>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用外购消费品连续生产消费品
8个项目
扣税方法
当期被生产领用的已税消费品才可以扣除其已纳消费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买价-期末库存的买价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又免又退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应退消费税=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退税率
只免不退<br>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
不免不退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一般商贸企业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企<br>业<br>所<br>得<br>税<br>法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纳税义务人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b>个人所得税</b><br>
征税对象<br>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br>
税率
25%<br>
居民企业&在境内有机构且所得有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20%<br>
小型微利企业<br>
15%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0%
在境内有机构但境内所得无联系&在境内无机构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br>
应纳税所得额<br>(税会差异)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的确认<br>
一般收入的确认
9项
转让财产收入<br>
股权转让所得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
不得扣除未分配利润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按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股权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不计收入,不纳税
利息收入
合同约定
租金收入
合同约定
跨年度租金收入<br>
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br>
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受赠资产相关金额的确定
包括受赠资产的价值和增值税
特殊收入确认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br>
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等且持续超过12个月<br>
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br>
按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
资产处置收入<br>
内部处置(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外部处置(所有权转移)
自制——售价确定收入;外购——公允价值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居民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投资方被投资方都是居民企业
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br>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企业转让限售股的收入计入应税收入<br>
转让所得=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解禁后的转让才视作真正转让
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
县级以上政府划入资产
股权投资方式 & 指定专门用途的无偿划入
不确认收入
其他情况
确认征税收入
股东划入资产
投资方式
不确认收入<br>
非投资方式
确认收入
按公允价值
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买一赠一
视作组合销售
不征税收入<br>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br>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性资金
县级以上政府取得,符合“三有”条件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2009年及以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直接投资<br>
被投资企业是上市公司,持有股票需超过12个月<br>
在中国<b>境内设立机构</b>、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br>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项收入
企业税前扣<br>除项目规定
扣除项目的范围<br>
成本、费用、税金(不可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损失、其他支出<br>
具体的税前扣<br>除项目及标准
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金额
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支出
三项经费<br>
职工福利费<br>
工资薪金总额的14%<br>
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的2%<br>
职工教育经费<br>
工资薪金总额的8%
超过部分可以结转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可全额扣除<br>
社会保险费
财产保险可以扣除,职工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br>
利息费用<br>
关联方借款利息处理
“两条红线”<br>
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b>除外</b>
借款费用<br>
生产经营中发生<br>
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
资本化的费用在建造期间扣除<br>
业务招待费
发生额的60%、销售收入的5‰<b>孰低</b><br>
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销售收入的15%<br>
超过部分以后年度可以结转扣除
筹建期间可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br>
销售收入的<b>30%</b>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提取数
公益性捐赠
通过非营利机构或政府机构
间接捐赠
年度利润总额的12%
超过部分3年内可结转扣除
资产损失<br>
非正常损失<br>
资产损失+进项税额转出损失<br>
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非保险企业——收入5%;人身保险企业——10%;财险企业——15%<br>
不能税前扣除的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行政性罚款;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亏损弥补
5年延续弥补期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年的亏损准予之后10年内结转弥补<br>
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br>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折旧方法
直线法——准予扣除;加速折旧——最低不能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br>
折旧年限的规定<br>
会计上提取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会计年限和税法最低年限——孰长原则
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可以计算折旧扣除
最低年限:“十年树木,三年出笼”
无形资产<br>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长期待摊费用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br>
投资资产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br>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分得现金-初始投资成本-按注册资本比例取得的分红<br>
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实际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
按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亏损不得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
适用条件
“一个目的,两个比例,两个12个月”
应纳税所得额或购买的股权资产占50%以上,股权支付的比例占85%以上
债转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按原有计税基础;亏损可以结转弥补<br>
非股权支付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合并
可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税收优惠
免征与减征
免征的农林牧渔项目
中药材的种植、远洋捕捞、农产品初加工、兽医等<br>
减半征收的农林牧渔项目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br>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3免3减半”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00万——免征,>500万——减半征收
税率式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减按15%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
19年1月1日前
实际10%税率<br>
19年1月1日后<br>
≤100万——5%税率;100<应纳税所得额≤300万——10%税率<br>
加计扣除优惠
研发费用<br>
未形成无形资产——据实扣除+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按成本的175%摊销<br>
其他相关费用<br>
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br>
残疾人员工资<br>
预缴据实扣除+汇算清缴100%加计扣除
创投企业优惠
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
投资额的70%抵扣被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可以结转抵扣
加速折旧优惠
新购进设备、器具<br>
≤500万
一次性扣除
>500万
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br>
减计收入<br>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环保设备抵免应纳税额
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b>应纳税额</b><br>
5年结转抵扣<br>
购进设备价税分离按价格,价税合计按价税合计
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免征<br>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的利息所得 &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所得<br>
应纳税额的计算
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br>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
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br>
转让财产所得<br>
收入全额-财产净值
征收管理<br>
企业清算
清算期间为单独纳税年度
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汇总纳税<br>
总机构<br>
50%<br>
一半就地办理缴库,一半归中央<br>
分支机构
营业收入35%、职工薪酬35%、资产总额30%<br>
个<br>人<br>所<br>得<br>税<br>法
纳税义务人<br>与征税范围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br>
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居住满183天
非居民个人<br>
居民个人综合征收<br>
工资、薪金所得
存在雇佣关系&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没有所有权<br>
免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br>
劳务报酬所得
外部(独立)董事取得的董事费<br>
稿酬所得
出版、发表作品<br>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br>
分类征收
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用企业资金消费—经营所得(一看企业性质、二看人员身份)<br>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
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12年及以后)、居民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税
财产租赁所得(20%)
个人出租房屋涉及到多个税种
个人出租住房10%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20%)
(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20%)<br>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财产出租在中国境内使用、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许可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股利分红<br>
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的确定<br>
稿酬所得
同一作品再版——另一次稿酬所得;出版和连载——出版一次、连载一次;报刊连载——连载完结后合并成一次<br>
费用减除标准
居民个人<br>综合所得<br>
汇算清缴<br>
每年6万 &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br>
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继续教育—学历学位(每月400)、职业资格<br>(取得证书当年3600);大病医疗—扣除医保报销后超过15000部分在8万限额内据实扣;<br>住房贷款利息—首套(每月1000);住房租金—1500、1100、800三档;赡养老人—<br>独生子女(每月2000)、非独生子女(每月2000分摊)<br>
其他扣除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200每月)、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br>
按月/次预缴<br>
工资、薪金
累积扣缴
不包括大病医疗
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
<4000—收入减去800,>4000,减去20%
稿酬所得
<4000—收入减去800、>4000,减去20%;再乘70%
财产租赁所得<br>
≤4000—收入减去800,>4000,减去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br>
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没有综合所得,可以额外扣除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的扣除项目
财产转让所得<br>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br>
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个人公益性捐赠<br>
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
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可以扣除
税收优惠
免征<br>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持有1个月以内(全额征收)、1年以内(10%)、1年以上(免征);单张有奖发票—800以下免征,800以上按偶然所得全额;体育福利彩票—一次中奖1万以下免征,1万以上全额征收<br>
减征<br>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br>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计算抵免限额—分国又分项;实际抵免—分国不分项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不得在<b>本纳税年度</b>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以后5年内结转<br>
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预扣预缴
劳务报酬<br>
3级累进税率
<b>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b>
展业成本
特许权使用费和稿酬所得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全年<br>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额-60000元-社保、住房公积金-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非居民个人
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收入-5000)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居民<br>
4项分别确定税率分别计算税款
经营所得<br>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按40%扣除;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年6万;开办费<br>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同企业所得税);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br>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
个人转租房屋,向一房东支付的租金和增值税可以扣除;修缮费用(800为限扣除,超过部分下一次扣);<br>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
个人住房转让<br>
装修费用—公住房、经济适用房(不超过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不超房屋原值10%)<br>
个人转让股权<br>
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股权原值<br>
个人转让债券类债权
加权平均法确定确定原值<br>
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
城市维护<br>建设税法<br>和烟叶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税上税”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适用税率<br>
税率
市——7%;县镇——5%;村——1%;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合作油田所在地在海上——1%<br>
计税依据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br>
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
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税收优惠<br>
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对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一律不退(返)还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3%(教育费附加)或2%(地方教育附加)<br>
16.2.1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br>
烟叶税法
纳税义务人<br>
收购烟叶的单位
税率——20%<br>
应纳税额=收购价款×(1+10%)×20%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价款×1.1×1.2×扣除率
计算增值税时价外补贴按实际金额
纳税地点
烟叶收购地
关税法和<br>船舶吨税法
关税法
征税对象<br>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纳税人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通常推定为携带人)
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br>
原产地规定<br>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实质性加工标准
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超过30%及以上
关税完税价格
计入
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不计入<br>
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br>
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利息费用
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
保险费=(货价+运费)×3‰
出口完税价格
(离岸价格-单独列明的境外运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1+出口关税税率)(如果价格含税)
减免规定<br>
法定减免税<br>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br>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br>
特定减免关税<br>
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慈善捐赠物资<br>
征收管理<br>
强制执行<br>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强制征收
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
船舶吨税法
征税范围
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适用的定额税率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拖船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游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05吨<br>
税收优惠<br>
直接优惠<br>
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捕捞、养殖渔船;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br>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br>
延期优惠<br>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br>
资源税法和<br>环境保护税法
资源税法
纳税人<br>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扣缴义务人<br>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原油、天然气、煤炭不实行代扣代缴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按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其他收购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br>
计税依据<br>
销售额不包括符合条件的运杂费用
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分别核算
既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将应税产品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
自用部分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
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
按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
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煤炭应纳税额<br>
洗选煤要乘折算率<br>
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br>
原煤及洗选煤的运输费用、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可以扣减
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洗选煤平均销售额
或: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
减税、免税项目
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减征30%;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减征50%;<br>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征收管理
纳税时间
预收货款——发出应税产品;代扣代缴——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当天<br>
纳税地点<br>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br>
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环境保护税法
纳税人<br>
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物<br>
应纳税额=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前三项征收<br>
水污染物
应纳税额=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第一类——前5项;其他——前3项
固体废物<br>
应纳税额=(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适用税额
噪声<br>
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查表)
税收减免<br>
暂免征税<br>
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br>
规模化养殖除外
减征<br>
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减按75%;低于50%——减按50%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br>和耕地占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纳税义务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br>
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经济落后地区可减免,但最低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br>
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br>
按50%征收<br>
有土地使用权证按证书面积;没有按垂直投影面积<br>
税收优惠
法定免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5-10年);企业办的能明确区分的<br>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物流企业自有和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br>减按50%征收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集体和个人<br>举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br>
征收管理<br>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按月分摊)<br>
纳税时间<br>
新征用耕地——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新征用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br>
耕地占用税法
征税范围<br>
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
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税额,但不得超过规定适用税额的50%<br>
占用基本农田
按适用税额的150%征收
税收优惠
免征<br>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包括技工院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符合条件农民在规定内新建自用住宅<br>
减征<br>
交通线路,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农村居民在规定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br>
征收管理
纳税时间<br>
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房产税法、契税法<br>和土地增值税法
房产税法
纳税人<br>
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受益人)
产权属国家——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集体单位和个人;<br>产权出典——承典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产权未定——代管人或使用人<br>
征税范围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产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税率、计税依<br>据与应纳税额
经营性自用房屋<br>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工业用途—原价的50-60%;商业和其他用途—70-80%<br>
出租<br>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12%
出租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
个人出租居住用房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4%
房产原值
包含地价
容积率<0.5<br>
地价=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
容积率≥0.5<br>
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
投资联营房产<br>
参与利润分红、共担风险<br>
按房产的计税余值<br>
收取固定收入、不担风险<br>
按租金收入
融资租赁房屋<br>
承租人自合同约定的次月起按房产余值<br>
税收优惠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高校学生公寓。。。<br>
征收管理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br>
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契税法
纳税人<br>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br>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br>
视同房屋买卖: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房产投资或入股;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非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免税)<br>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对承受方征税<br>
税收优惠
基本规定<br>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个人购买住房优惠
特殊规定
企业改制(75%)、事业单位改制(50%)、企业破产(非债权人雇用30%以上员工,减半征收;雇用全部,免税)、公司股权转让<br>
征收管理<br>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br>
土地增值税法
纳税义务人<br>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br>
产权发生转移<br>& 取得收入
单位之间换房;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存量房地产买卖<br>
不征
继承、公益性赠与、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房地产评估增值;房地产代建房<br>
免征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关的房地产投资联营;<br>个人转让住房;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符合条件)<br>
房地产抵押<br>
抵押期间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征<br>
税率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应税收入、<br>扣除项目<br>与应纳税额
扣除项目<br>
转让土地(卖地)<br>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转让土地有关的税金<br>
卖新房<br>非房开企前4项<br>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br>
包括契税
配比原则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
6项,包括耕地占用税
配比原则
房地产开发费用<br>
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利息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印花税(万分之五)、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可加计扣除 :(①+②)×20% <br>
卖旧房
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br>
不评估土地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br>
契税可扣
拆迁安置费<br>
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
视同销售,计入拆迁补偿费<br>
异地安置<br>
自行开发建造,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外购,以实际支付价款<br>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
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
税收优惠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超过20%,就全部增值额计税<br>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率未超过20%,免税
征收管理<br>
预征率
东部不低于2%,中部和东北不低于1.5%,西部不低于1%<br>
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法、<br>车船税法<br>和印花税法
车辆购置税法
纳税人<br>
在中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
应纳税额<br>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br>
购买自用的代收款项,用委托方票据收取的,不计入计税依据<br>
税收优惠<br>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农用三轮运输车免税;购置挂车减半征收<br>
征收管理<br>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br>
车船税法
税目与税率
商用车客车;商用车货车;挂车;其他车辆,不包括拖拉机;船舶<br>
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
税收优惠<br>
法定减免<br>
捕捞、养殖渔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新能源车船、免税<br>
特定减免<br>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港澳台车船,免税
征收管理<br>
纳税时间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印花税法
纳税人<br>
合同的当事人、立据人、立账簿人、(权利、许可证照)领受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凭证的使用人、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br>
税目和税率<br>
借款合同
包括融资租赁合同
十万分之五<br>
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融资租赁按租金总额
技术合同<br>
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br>
万分之三<br>
技术开发合同计税依据为报酬金额<br>
产权转移书据
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商品房销售合同、企业股权转让、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
万分之五
权利、许可证照
5元定额税率
营业账簿<br>
资金账簿——万分之五减半征收,其他账簿免税<br>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四舍五入
租赁合同超过1角、不满1元按1元
税收优惠<br>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br>
征收管理<br>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汇贴纳税法;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汇缴纳税法<br>
违章处理
伪造印花税票<br>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br>
国际税收税<br>务管理实务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br>典型条款介绍
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判定
个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公司:实际管理机构<br>
劳务所得
来源国有权征税情况<br>
居民个人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来源国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br>
国际税收协定管理
受益所有人<br>
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在境内未设机构
扣缴税款<br>
代理人或购买方<br>
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br>
转让财产所得<br>
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满足的投资方式
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br>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br>
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
需要税务备案
定量: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定性<br>
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br>抵免范围及抵免方法
抵免范围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境内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抵免方法
直接抵免
总分公司<br>
境外子公司向母公司分红缴纳的预提税也适用直接抵免
间接抵免
母子公司<br>
符合规定的“持股条件”<br>
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
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简易办法计算抵免<br>
境外实际税率高于12.5%——按12.5%计算抵免限额;境外实际税率低于12.5%——按法定税率<br>
国际反避税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行动计划)
特别纳税调整<br>
成本分摊协议<br>
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
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中国居民直接或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b>有表决权股份</b>,且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境外企业实际税负低于12.5%,利润归属于居民股东的部分视同分配、计入收入<br>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关联申报<br>
关联关系判定<br>
股权控制比例25%、借贷资金控制比例50%、管理层控制比例<br>
国别报告<br>
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同期资料管理
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br>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转让定价方法管理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br>
预约定价安排
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情报交换<br>
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査、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br>
税收公约<br>
适用由<b>税务机关征收</b>管理的税种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行政法制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br>小于10万(季度小于30<br>万)、出租不动产月销售<br>额小于10万无须预缴税款<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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