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适用条件
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并且仅限于这四类)
减刑与犯罪性质无关,只要符合减刑条件,均可减刑
缓刑的减刑:对有期徒刑的减刑而相应缩短的缓刑考验期
死缓犯的变更:死缓期满可减为有期无期,但这不是减刑
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悔改表现条件
认真悔罪
遵守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具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刑的实际条件
犯罪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重大立功表现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上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限度条件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让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处无期的不能少于13年
对于特殊死缓犯
死缓减为无期:不得少于25年
死缓减为25年有期:不能少于20年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由原判决之日算起
对于原判无期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算起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又再次减刑的,根据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算起
对于依法减刑,但原罪判处错误的,经再审改判为较轻刑法的,所减刑期从改判刑期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