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参与合并的一方购买另一方或多方的交易,基本处理原则是购买法。
1.确定购买方
采用购买法核算企业合并的首要前提是确定购买方。购买方是指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另一方或多方控制权的一方。合并中一方取得了另一方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股份不能形成控制,一般认为取得控股权的一方为购买方。某些情况下,即使一方没有取得另一方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但存在以下情况时,一般也可认为其获得了对另一方的控制权,如: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签订协议,实质上拥有被购买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
(2)按照协议规定,具有主导被购买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
(3)有权任免被购买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绝大多数成员。
(4)在被购买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具有绝大多数投票权。
2.确定购买日 <br> 购买日是购买方获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企业合并交易进行过程中,<font color="#e74f4c">发生控制权转移的日期。同时满足</font>了以下条件时,一般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形成购买日。有关的条件包括: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font color="#e74f4c">已获股东大会</font>等内部权力机构<font color="#e74f4c">通过</font>;
(2)按照规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font color="#e74f4c">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font>;
(3)参与合并各方已<font color="#e74f4c">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font>;
(4)购买方已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font color="#e74f4c">有能力支付剩余款项</font>;
(5)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font color="#e74f4c">享有相应的收益和风险</font>。 <br> 企业合并涉及一次以上交换交易的,企业应于每一交易日确认对被投资企业的各单项投资。“交易日”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在自身的账簿和报表中确认对被投资单位投资的日期。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日是指按照有关标准判断购买方<font color="#e74f4c">最终</font>取得对被购买企业控制权的日期。
3.确定企业合并成本
(1)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font color="#e74f4c">购买日的公允价值</font>。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发生的<font color="#e74f4c">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的费用</font>,包括为进行合并而发生的会计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咨询费用等,应当<font color="#e74f4c">记入“管理费用”</font>科目。为进行企业合并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发行的债务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该部分费用应比照本章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类似费用的原则处理,即应抵减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或是计入所发行债务的初始确认金额。
(3)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方的个别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假设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在合并报表中,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股权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购买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作为合并成本。
4.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分配
(1)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要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负债(或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进行确认,在购买日,应当满足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有关的确认条件包括:
①.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资产(无形资产除外),其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预期能够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单独作为资产确认。
②.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负债(或有负债除外),履行有关的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单独作为负债确认。
(2)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的确认 <br> <font color="#e74f4c">非同一控制下</font>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font color="#e74f4c">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font>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①.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②.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3)对于购买方在企业合并时可能需要代被购买方承担的或有负债,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负债单独确认。
(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在满足确认条件后,应以其公允价值计量。
①.对于被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之前已经确认的<font color="#e74f4c">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font>,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分配、确认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时<font color="#e74f4c">不应予以考虑</font>。
②.在按照规定确认了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后,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5.企业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的处理
6.企业合并成本或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暂时确定的情况
7.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购买方一般应<font color="#e74f4c">于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font>,反映其于购买日开始能够控制的经济资源情况。
(2)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以其在购买日的<font color="#e74f4c">公允价值</font>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font color="#e74f4c">大于</font>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体现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font color="#e74f4c">商誉</font>;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font color="#e74f4c">小于</font>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合并利润表中作为<font color="#e74f4c">合并当期损益</font>。因购买日不需要编制合并利润表,该差额体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应<font color="#e74f4c">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font>。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1.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1)购买日因进行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购买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关于非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及其举例,参见“长期股权投资”。
(2)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2.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1)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将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资产、负债,按其<font color="#e74f4c">公允价值</font>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合并对价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font color="#e74f4c">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font>计入合并当期的利润表;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视情况分别确认为商誉或是作为企业合并当期的损益计入利润表。
(2)其具体处理原则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类似,不同点为在非同一控制下的<font color="#e74f4c">吸收合并</font>中,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是<font color="#e74f4c">作为个别报表中的项目列示</font>,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也是作为购买方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资产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