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香港《上市规则》,上述交易将由三种测试标准审查界定
<b><font color="#e74f4c">明确测试</font></b>
(1)香港联交所对反向收购的总体监管思路可总结为:<font color="#e74f4c">“<b>审慎界定、反制规避</b>”</font>。香港《上市规则》为上市公司资产与业务的出售与收购交易分类,按照有关收购计算所得的五项要素百分比率大小,资产与业务交易分为六大类:<b><font color="#e74f4c">股份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font></b>。
符合<b>“反收购行动”明确测试</b>标准的“<b>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b>”将被视为意图规避上市规则的收购事项,应满足新申请上市的实体要求与程序要求;
<b><font color="#e74f4c">原则为本测试(无统一量化标准的综合性测试)</font></b>
其次,无论该笔收购交易是否属于“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香港联交所都可适用原则性更强、考虑因素更多的“原则为本测试”,<br>即该测试根据反收购行动的根本原则而非固定的、可量化的统一标准判断某些收购是否构成“反收购行动”;
<b><font color="#e74f4c">极端交易测试</font></b>
最后,“极端交易”测试为“反收购行动”界定的豁免测试,通过该测试的收购事项虽然已符合“原则为本”的认定标准,但是仍不属于“反收购行动”,上市公司无需作为新申请人,但需要格外加强信息披露。
(3)审查测试结果
如果某项收购交易被认定为<b>“反收购行动”</b>,拟完成反向收购的上市公司将被当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履行如下要求:
收购目标满足上市的财务指标;
完成收购之后的上市公司需要符合所有新上市规定;
如上市公司不符合业务可持续发展要求,收购目标须有市场需求;
如有资料显示存在规避意图,收购目标须符合所有新上市规定。
如果某项收购交易被认定为<b>“极端交易”</b>,拟完成反向收购的上市公司应当
按照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履行发送通函、通过股东大会多数表决等程序;
委聘财务顾问就收购目标进行尽职审查,使其向香港联交所提交声明。
(4)审查中的一些实践细节
根据<b><font color="#e74f4c">GL104-19指引</font></b>,<b>“原则为本测试”</b>与<b>“明确测试”</b>是平行适用的关系,六个评估因素的应用因上市公司而异,一切视乎个别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并且反收购行动规则是以原则为本的反规避条文,为处理借壳上市问题提供框架,以及足够灵活应对时刻转变模式的反收购行动。<b><font color="#a23c73">因此,相较“明确测试”而言,“原则为本测试”在界定是否构成借壳上市的测试中具有根本性地位,界定过程具有一定的主观性。</font></b>
根据<b><font color="#e74f4c">GL104-19指引</font></b>,“发行人主营业务出现根本转变”的含义是指发行人收购的目标业务与其现有业务完全不同,而且目标业务规模显著大于其现有业务规模,尤其是发行人现有业务在收购后变得完全不重要,令发行人实质上是在经营目标业务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b><font color="#e74f4c">GL104-19</font></b>指引强调两点:一是“<b>发行人主营业务出现根本转变”不包括上市公司进行纵向兼并或业务拓宽的情形</b>;<b>二</b>是<b>在不存在其他因素的前提下(其他因素例如发行人控制权或实质控制权转变及/或收购规模庞大),经营成熟的发行人为寻求业务(及收入来源)多元化发展而收购与其现有业务完全不同的目标业务,不构成借壳上市。</b>
另外,<b>”原则为本测试“</b>中的<b><font color="#e74f4c">f项</font></b>因素“一连串意图将收购目标上市的交易或安排<b><font color="#e74f4c">(通常为36个月之内)</font></b>”对发行人主营业务转变的判断也有影响。在考虑发行人业务在过去<b><font color="#e74f4c">36个月</font></b>是否出现根本转变时,香港联交所将收购目标在各个收购时间的规模,与发行人原有业务在一连串交易的最后一宗交易时的规模作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