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下part2
2016-11-20 11:05:18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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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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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五)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含义
指行政机关导致的法律状态,私人因正当信赖该法律状态的存续而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国家对于私人的这种信赖应当提供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保护。
意义
信赖保护原则的宗旨在于保障私人的既得权并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
1、信赖利益保护的类型
(1)抽象的信赖保护与具体的信赖保护
(2)实体保护与程序保护
(3)实体保护:存续保护与财产保护
2、信赖保护的要件
(1)信赖基础
信赖基础是指导致信赖产生的行政机关的一定行为。(包括违法但仍有效的行政行为)
(2)信赖表现:私人必须基于信赖而作出的一定的处分行为
(3)信赖值得保护
信赖不值得保护之情形(参见《行政许可法》第69条)
1、当事人对重要事项为虚假或不完全之说明
2、当事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信赖基础违法
3、信赖基础基于当事人恶意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
(六)尊重与保障基本人权的原则
《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一是尊重的义务;
二是保护的义务;
三是满足的义务;
四是从整体上促进人权的义务
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
包括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不受侵犯、财产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另:企业法人亦享有基本人权(除与自然人人身相关权利外)
(七)其他原则
(1)明确性原则
含义
即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明确
要求
如果不能从行政行为中得知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或行政行为内容不明确的情形达到重大、明显的程度时,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欠缺明确性的其他情形,则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标准
1)可理解性。以普通人能够理解作为判断标准
2)可预见性。以相对人所具有的预见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
3)审查可能性。以法院或者第三者通过逻辑的方式是否能对其正确性加以审查作为判断标准
(2)重大情势变更原则
见《行政许可法》第8条有关“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
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后,作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事,在该法律效力终了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发生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更,如果仍然贯彻原定的法律效力,则显失公平,违背诚信原则或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就应当确认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应当作适当的调整
(3)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要求
要求手段与目的之间具有正当联系,禁止行政决定的作出以与行政目的没有任何联系的行政相对人的给付为条件
目的
防止行政机关以职务上本应执行的事项作为讨价还价的对象,“勒索”行政相对人
该原则意义
该原则主要运用于行政行为的附款以及行政合同领域
运用比例原则的前提是,手段与目的之间必须有正当联系,没有正当联系的,将违反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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