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合同必须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成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二是各方当事人必须相互作出(要约和承诺的)一是意思表示。三是,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一致。2、合同是一直当事人的意愿发生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法律行为,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迷失权利义务内容为目的。
《合同法》分则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概念
不要式合同
①定金合同;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③保管合同;④借用合同。
主合同
合同的相对性
无名合同
合同
典型合同
有偿合同
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排除规则)
《合同法》或其他法律确定了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指部分突破合同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合同。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涉他合同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但并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确定合同
束己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合同相对性的内涵:指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包括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和责任的相对性。具体来说, 1、合同债权人只能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合同以外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违约的,仍应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另行解决
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特定形式包括书面、登记、批准、公证等形式。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发生民法效果的合意。
主从合同之间具有成立、存续、消灭上的从属关系。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变更或消灭,从合同原则上随之变更或消灭。
又称机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尚不确定,其确定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
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
有名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因素。但要式合同的要式性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只具有相对意义。
特征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一时性合同
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合同均属继续性合同。
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单务合同却并非皆为无偿合同。有些单务合同是无偿的,如赠与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而有些单务合同却是有偿合同,如约定利息的消费借贷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①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生效)。②当事人义务性质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义务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双务合同的债务之间具有牵连性,因此履行抗辩权仅发生于双务合同中(《合同法》第66-69条)。②双务合同存在风险负担的问题;而单务合同无风险负担的问题。
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要式合同
又称本合同,指为通过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双务合同
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或者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
诺成合同
本约
预约
继续性合同
射幸合同
(1)可让与性的强弱不同。一时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可让与性较强;继续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当事人承受,转让的障碍较多。(2)对解除权限制的程度不同。一时性合同贯彻合同严守原则,解除权发生的原因较少。继续性合同重视信赖基础之存在,信赖基础丧失或难以期待当事人继续维持合同关系时,法律多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继续性合同法律规定了较多的法定解除权。例如,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任意解除合同。(3)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不同。一时性合同解除后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可以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继续性合同被解除时,或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或不宜恢复原状,故继续性合同被解除后仅向将来发生效力,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
《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物权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均属有名合同。
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实践合同
无偿合同
①动产质押合、②自然人间的赠与合同
区分预约与本约的目的在于,明确二者具有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的目的和效力是将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订立本合同,不发生实体权利义务;而本约的目的和效力则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与被担保的合同之间的关系,就是主从合同关系。
涉他合同
①确定合同的性质。买卖、互易、租赁只能是有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质押、抵押只能是无偿合同;委托、保管、消费借贷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②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不同,责任不同。例如,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如果为无偿合同的,保管人、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较低,仅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相反,如果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则保管人、受托人对自己的一般过失给对方造成的损害亦需承担责任。③对缔约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订立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有偿合同;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④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义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其对象仅限于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而对债务人以合理价格有偿处分财产的行为不能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
预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双务预约;仅预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单务预约。
可以通过一次给付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合同。所谓一次给付,既指纯粹一次履行完毕,还包括分期履行。
指法律不要求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又称实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一般合同均为确定合同。
①有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②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①两类合同的缔约目的不同,束己合同是为缔约当事人自己设定合同权利义务,涉他合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者义务。②效力不同。束己合同对缔约当事人有约束力,涉他合同对第三人不能当然地有约束力。涉他合同虽然对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有所突破,却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第三人未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或者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仍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③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涉他合同中,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不享有撤销、变更、解除合同等专属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①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暴利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可被认定无效;射幸合同则不要求等价有偿。②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法律从公序良俗出发,对其种类、效力加以限制。
分类
合同相对性在总则中的体现 1.《合同法》第64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虽突破了主体的相对性,但仍遵循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2.《合同法》第65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虽突破了主体的相对性,但仍遵循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3.《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包括没有财产内容的合同,行政合同,执行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的协议。2、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在中国境内履行的涉外合同只适用中国法律。
①仅一方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②虽双方均负担合同义务,但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例如,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单务合同
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
区分意义
看上面
指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具体参考讲义P337-338 1.合同保全。《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第74条规定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债权人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得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 3.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5.单式联运合同。 《合同法》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损失发生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与托运人并无合同关系,但是需对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6、《旅游纠纷解释》第2条,旅游者个人提起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7、交强险,8、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从合同
旅游合同、演出合同、信用卡合同、瘦身美容合同。
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